主旨: | 檢送「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 份,轉知學區內家長,有意辦理者於本( 110 )年 10 月 31 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花蓮縣教育處提出申請,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 |
二、 | 欲申請者,請檢具以下資料 1 份,於 10 月 31 日前寄(送)至教育處(地址: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 1 號)彙辦: |
(一) | 申請書:學生為父母共同監護,法定代理人請父母 2 人同時簽名,申請書需請設籍學校核章。 |
(二) | 實驗教育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
三、 | 國民教育階段欲申請者,其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 |
四、 | 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 |
五、 | 旨揭條例及相關表件請至本府教育處網站首頁,公務資源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連結下載( https://bit.ly/2RQrK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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