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警察局 113 年 11 月 4 日花警少字第 1130054931A 號函辦理。
二、請各校利用旨揭資訊結合課程及多元活動加強宣導「依托咪酯」等有害身心健康物外觀態樣與罰則。
三、重申內政部警政署「教育單位發現疑似毒品、製造或施用 毒品之器具通報資料表」,各校倘發現疑似毒品、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時,應立即通知本處並請彙整相關資訊於知悉後 72 小時內進行校安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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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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