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北市政府 114 年 5 月 29 日新北府體全字第 1141058042 號函辦理。
二、本年度辦理 3 梯次競賽性心智障礙運動員資格審查,請務必轉知所屬各預計參賽選手,如未依限送交資料,以致大會未進行該選手資格審查,將導致選手資格不符而無法參賽,爰最晚請務必於本縣第三梯次截止收件日期前將審查資料寄(送)至本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俾維參賽選手權益,辦理梯次如下:
(一)第 1 梯次: 114 年 6 月 11 日(星期三)。
(二)第 2 梯次: 114 年 8 月 22 日(星期五)。
(三)第 3 梯次: 114 年 11 月 28 日(星期五)。
三、本案需提送審查資料者為競賽性活動心智障礙運動員新辦及換發證明者( 115 年 5 月 26 日前);請務必確認資料完整性,各梯次截止日將不接受補件及單獨送件至帕拉林匹克總會。
四、審查結果將另行公告通知,倘對審查結果有異議,請於審查結果公告日起 15 日內提出申訴,並於申訴期限內將相關證明文件寄達本縣教育處體育保健科,將委請帕總心智委員會辦理再審議。
五、檢附心智障礙運動員參賽資格認定申請及審查要點及相關表單各 1 份,請各校(單位)自行至中華帕拉林匹克總會(以下稱帕總)官方網站(網址: https://www.ctsod.org.tw/)下載所需使用及參考之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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