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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縣衛生局 115 年 5 月 19 日花衛健促字第 1150015892B 號函辦理。
二、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
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協助各級機關同仁執行菸害防制業務,並強化民眾對新興菸品之識能,特製作旨揭簡報(如附件),內容包含電子煙與加熱菸之法令規定、產品簡介、外觀辨識及差異比較,請參考運用並配合宣導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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