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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林東標 - 教導處 | 2023-04-17 | 點閱數: 270

112.4.14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條文總說明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公布施行以來,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為因應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將該類案件被害人準用本法被害人保護措施相關規定;另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登記、報到、強制治療等處遇及監控措施亦需與時俱進,以提高社區處遇監控之落實及強制力,保護性侵害犯罪潛在被害人,爰擬具本法修正草案,並增訂總則、預防及通報、被害人保護、加害人處遇、罰則、附則六章名,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性侵害被害人及專業人士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依據 CEDAW 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及建議,修正調高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性侵害防治事項諮詢委員性別比例。(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增訂幼兒園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跨局處資源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推動性侵害防治業務,並得與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合併設立;另得依被害人之申請核發驗傷、採證費用。(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二十八條)
五、增訂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之被害人、遭恐嚇威脅散布性影像之被害人準用本法被害人保護措施及相關違規裁罰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
六、增訂偵查或審理兒童或心智障礙性侵害案件之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應接受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性侵害案件詢(訊)問訓練課程。(修正條文第十條)
七、增訂教保服務人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為性侵害犯罪責任通報人員。(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八、增訂主管機關知悉性侵害犯罪行為人為兒童或少年時,應依相關法規轉介權責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九、增訂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移除犯罪有關網頁資料及保留相關資料之義務。(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十、依據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賦予未成年人及成年人身心障礙者表意權,修正媒體報導或記載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資訊、驗傷採證、審判公開之規範及罰則。(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
十一、增訂專業人士辦理協助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性侵害案件詢(訊)問之相關程序、方式等事項;少年保護案件、少年刑事案件之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被告或少年事件之少年為心智障礙者,得準用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
十二、增訂加害人不得拒絕司法警察機關對其照相、採取指紋及採樣去氧核醣核酸,並修正中央警政主管機關應建立之加害人資料範圍;增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防治跨國性侵害犯罪,得提供加害人個人資料之依據。(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
十三、增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及犯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並定期登記、報到及不定期查訪,於未履行時可予裁罰並通知撤銷緩起訴處分或緩刑。(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
十四、增訂少年保護官對實施性侵害犯罪行為而受保護處分之少年可採取之處遇方式。(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十五、增訂故意拆除或破壞科技設備監控之加害人強制到場,回復科技設備監控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十六、修正強制治療聲請及停止程序、執行期間、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聲請停止治療之司法程序。(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
十七、修正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之加害人不須再犯同條之罪,即應為登記、報到;增訂犯性侵害犯罪經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人,準用查訪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
十八、增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及犯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應定期登記、報到。(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四十二條)
十九、增訂加害人於登記、報到期間之登記事項,得提供特定人員查閱。(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二十、加害人未依規定執行強制治療、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未依規定辦理登記、報到及接受查訪,加重其處罰。(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條)
二十一、增訂違反通報資料、通報人、被害人身分資料應予保密規定之處罰。(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
二十二、網際網路業者違反先行限制瀏覽、移除犯罪網頁資料、未保留相關資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等之處罰。(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
二十三、增訂軍法機關戰時辦理現役軍人犯性侵害犯罪案件準用本法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
二十四、增訂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後,依修正施行前規定受強制治療宣告者,其後續執行、聲請裁定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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