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大榮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109.08.28 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3 月 2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31297 號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及花蓮縣政府 109 年 4 月 7 日府教課字第 1090057809號函辦理。
二、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學生在因學習需求並報准導師核可後,始可攜帶行動載具至學校,並於每學年初重新報准一次。
(二)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禁止於課堂中使用。
(三)行動載具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皆以關機為原則。
(四)使用行動載具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五)嚴禁學生將行動載具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及應用軟體,諸如電玩軟體、社群軟體、聊天 通訊軟體……等。
(六)學生因學習需求,得向校方提出申請借用公用行動載具,並填寫登記表。使用學校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
(七)各班級導師因教學需求,向校方報准並登記後,得以班級為單位,依實際需求數量借用行動載具。
(八)學生使用行動載具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校園網路使用管理 規範、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九)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十)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五、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一)未報備通過而攜帶私人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二)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及學校之困擾,或有違反相關法規之行為,學校立即收回保管,私人行動載具通知家長領回,公用行動載具則停止借用。
(三)如有違反上述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並違反規定者,半年內暫停申請一次,並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六、學生攜帶私人行動載具到校,若有遺失,當事人自負責任,學校不負賠償責任;借用學校行動載具,若因不當使用遭致損毀、故障,由申請借用者負全責賠償,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損毀則不在此限。
七、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網路禮儀、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行動載具使 用之正確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應用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
八、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公布於本校網站,修正時亦同,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範辦理。
承辦人:林東標 主任:林東標 校長:劉鳳英
花蓮縣大榮國小學生行動學習載具借用登記表 P.___
借用登記 |
借用載具 |
歸還登記 |
出借者簽章 |
___年___月___日 簽名: |
□CHROME BOOK,編號____ □A20手機,編號_____ □A20充電器,編號_____ |
___年___月___日 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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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年___月___日 簽名: |
□CHROME BOOK,編號____ □A20手機,編號_____ □A20充電器,編號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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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OME BOOK,編號____ □A20手機,編號_____ □A20充電器,編號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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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OME BOOK,編號____ □A20手機,編號_____ □A20充電器,編號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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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OME BOOK,編號____ □A20手機,編號_____ □A20充電器,編號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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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OME BOOK,編號____ □A20手機,編號_____ □A20充電器,編號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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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年___月___日 簽名: |
□CHROME BOOK,編號____ □A20手機,編號_____ □A20充電器,編號_____ |
___年___月___日 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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