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5 月 28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0064195 號函辦理。
二、依據《學校衛生法》規定,各級學校應全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同時《菸害防制法》第 18 條規定未滿 20 歲者不得吸菸、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 20 歲者。
三、請依「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加強校園新型態菸品防制措施,若發現有違法使用、販售或廣告電子煙情形,可檢附具體事證,向學校或所在地衛生局檢舉或以市內電話撥打菸害諮詢及檢舉服務免付費專線( 0800-531531 )予以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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