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大榮國民小學體育教育發展實施計畫
一、依據:本校校務發展計畫
二、目的:為發展本校體育教學及活動,培養學生運動興趣及增進學生體適能,帶動校園運動風氣,養成終身運動習慣,提昇學校整體運動水準,進而發掘並培養優秀運動人才。
三、實施對象:本校全體學生。
四、實施原則:
(一)配合十二年國教計畫,系統規劃體育課程,使其生活化、樂趣化及統整化,促進體育教學成效,提昇學生學習興趣與效果,培養基本運動能力。
(二)規劃校內體育活動,積極參與各項運動競賽,以提倡校園運動風氣。
(三)鼓勵成立各項運動社團,積極參與或舉辦各項活動,提高學生運動興趣,養成終身運動習慣,提昇學校運動水準。
(四)擬定計畫成立各項運動代表隊,鼓勵學校發展重點運動項目,對有興趣、有潛能的學生加強訓練,以長期培育優秀運動人才。
五、實施方式:
(一)行政措施:
1.學校體育教學計劃之擬定,其內容如下:
(1)各學年必授、選授項目的選定、時數之分配及調整。
(2)制訂教材內容及教學進度。
(3)制訂測驗方式及評量標準。
(4)配合教學,統籌分配校內體育設施及運動場地。
(5)配合教育主管機關之規定,規劃學生體適能測驗,製訂學校年級常模,作為體育教學參考。
(6)留意各項賽事資訊,即時公布相關比賽活動訊息,供全校師生參考。
2.本校排定體育教師擔任體育教學及配合推展全校體育之工作。
(二)教學活動:
1. 體育課程之分配、教材種類、內容及實施方法,應依教育部頒訂課程綱要,依據學校場地、師資、設備,按必授及選授科目表之規定選定教材,統編於各年級中,並將各年級每學期所授教材項目及時數,明確編入體育課進度表及計畫中。並加強下列各項措施:
(1)體育課教學,應於單元教學前落實暖身運動,以提昇學生體能及預防運動傷害之發生。
(2)體育常識之講授應系統化,其教材課程綱要所訂內容外,得配合季節、時勢和實際需要編訂之。
(3)遇天雨地濕或氣候不適合從事戶外運動時,應充分利用室內場地,從事適當運動或講授體育常識,不得停課或改授其他課程。
(4)學校應指派體育教師參加運動傷害防護課程研習,體育組亦應備有簡易運動傷害防護器材,教學及練習時,應特別注意學生安全,凡有受傷情事,應立即緊急處理,送醫治療救護並予以紀錄。
(5)校園運動設施應標示明顯之安全注意事項或使用須知,遇有損壞應立即公告及設施警告標誌,並儘速維修,以維安全。
2.體育課程教師、體育社團講師與校隊教練應由具備體育教學專長(領有教練證或裁判證及其他同級相關證明)之老師授課,非專長教師依規定參加各項體育專業進修研習。
3.學生因生理狀況不適經醫生證明,並由學校核准後,得免上體育課或指定參加其他和緩運動。
4.身體障礙學生體育課之教學,應設計符合身心障礙者活動之體育課程或運動項目,並鼓勵其參與團體活動。
5.具有運動潛能之學生,經校方評估與學生及家長同意後,由校方協助輔導或另行加強訓練指導。
6.應培養學生養成規律運動習慣,貫徹體適能333計畫,本校課間活動均安排各項運動項目,每週五辦理一次大隊接力活動。
7. 為提昇學生游泳與自救能力,本校加強游泳教學、水中自救教學與水上安全教育之課程,並依教育部規定之項目進行游泳與自救能力之檢核。
8所有體育相關活動之進行,均須有本校教師在場,教師嚴格要求學生進行體育活動時,均以學習項目內容為標準,不得擅自作出有危害身體之虞的行為,尤其嚴禁嬉鬧。
9.教師進行指導與規劃學習內容時,以師生安全為最優先考量,並以學生能力為考量,不得要求學生作出超過能力範圍所及之動作,並必須時時留意學生狀態,避免意外發生。
(三)學生成績考查:
體育成績考查,應兼顧形成性評量與總結性評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運動技能佔總分之百分之五十,學校依實際狀況編訂測驗方法及給分標準,並考量學生身心狀況適度調整成績。
2.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佔總分之百分之二十五,除依據體育課之學習狀況外,並應依學生參加課外體育活動之表現酌予加減分數。
3.體育常識佔總分百分之二十五,應根據教科書、講義或教師平日講授之內容評量之,並考量試題之難易及鑑別度彈性調整分數。
4.體育成績不及格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四)教師在職進修:
1.應定期舉辦體育教學公開課,提供教學所需之教材、較具,鼓勵教師編撰教材,提昇體育教學效能。
2.教師應參加安全急救研習活動,並依規定取得急救執照。
3.教師參加體育相關之研習活動後,得透過校內研習或會議分享心得經驗。
4.各運動單項協會或委員會舉辦與體育教學相關之訓練、規則、裁判等研習會,應遴派教師參加。
5.學校校長及教師應以身作則,除參加靜態教學研習外更應率先參與各項體育活動或運動社團,倡導運動習慣融入生活之中。
(五)運動社團:
1.應配合學校環境、特色及學生興趣與體能狀況,適當成立各項運動社團,實施時應由訓導人員、體育教師及教練共同負責督導管理。
2.運動社團及課外運動應利用課餘時間實施,必要時得分組或利用團體活動配合實施。課外運動之策劃、實施和管理,應由體育組與訓導組密切合作共同負責辦理。
(六)體育競賽:
1.村里校聯合運動會、全校體育活動競賽每年交替各辦理一次。
2.每週五辦理全校大隊接力競賽。
3.每學年組隊報名參加教育處或花蓮縣政府主辦之運動競賽或聯賽。
4.代表隊之訓練以利用課餘時間實施為原則。有關組訓、教練之聘請,優秀運動員、教練及有關人員之獎勵,由本校函報本局核定之。
5. 為提昇校際間聯誼,得與他校組成群組夥伴關係,依技術水準擇定競賽項目採主客場方式,以校園師生共同參與為原則辦理比賽,以發展機動性體育活動。
(七)場地設施:
1.體育設備(含場地、器材、設備)應根據教育部頒各級學校設備標準之規定辦理。
2.訂定體育設備管理、維護及使用辦法,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3.加強運動安全措施,體育組及相關處室應實施定期及不定期檢查,體育教師於授課前應檢視教學設備。
(八)經費編列:
依據年度體育實施計劃,參照全校學生班級數編列體育經費預算。
六、督導考核
本校 自行檢核下列項目:
(一)確實擬定體育活動實施計畫。
(二)全校教職師生之體適能檢測與提昇情形。
(三)辦理運動會或體育表演會之實施情形。
(四)辦理運動性社團活動之實施情形。
(五)體育場地器材及設備之管理維護及使用情形。
七、本計畫呈校長核准後實施之,修改時亦同。
承辦人:黃昭穎 主任:林東標 校長:劉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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