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轉知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1)年 1 月 11 日以衛授疾字第 1110200025 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1 月 2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09794 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公告,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室內外從事運動、唱歌、室內外拍攝個人或團體照、單人或多人進行直播、錄影、主持、報導、致詞、演講、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恢復為須佩戴口罩,另於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或活動(例如:藝文表演/劇組/電視主播等演出人員正式拍攝演出時、運動競賽之參賽選手及裁判於比賽期間等),如符合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之相關防疫措施,得暫時脫下口罩。 |
(二) | 賣場、超市、市場應加強人流管制,維持室內空間至少 1.5 米/人(2.25 平方米/人),室外空間至少 1 米/人(1 平方米/人)之規定;不提供試吃。 |
(三) | 宴席不得離桌進行敬酒/茶等社交互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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