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第 1 項之通報規定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11 月 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146886 號函暨本府 111 年 10 月 6 日府教學字第 1110201932 號辦理。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 16 條規定略以,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及學校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三、據此,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均為通報義務之主體,而義務產生之時點均係「第 1 時間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起計算」,知悉後應立即應填具「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或以其他通訊方式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續由學校通報權責人員依相關規定向教育主管機關進行校安通報及學校所在地社政機關進行社政通報,前開各該程序時限合計不得超過 24 小時。
四、另提醒各校,如遇由家長檢舉之事件,當貴校依性平法處理過後,建議以正式公文書回覆檢舉家長,並告知不通報或不受理之相關理由,讓關注學童安全與公益的家長得以安心。
五、請學校落實上開通報規定,並持續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厚植並建立友善的校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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